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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567金堂法院发布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米乐m6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体保护,6月5日“世界环境日”,
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6人,保护沱江流域野生渔业资源不受破坏,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安全。
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件,审结2件。其中涉耕地利用直接相关的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2件,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法流转,保护沱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受理并审结强制清除地上物行政案件1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依法保护土地资源。
受理并审结涉环境资源保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6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毁林开垦、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守护美丽家园。
一是联合高新、广汉法院签订《关于联合建立沱江流域(广金高段)环境资源审判“纽扣法庭”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构建“纽扣法庭”,凝聚流域合力提升司法水平;二是组建专业团队“律”动水城司法先锋队,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水平,施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三是拓展理论支撑米乐m6,深挖环境资源理论研究富矿。建立沱江上游首个“环境资源法治研究实践基地”,成功协办首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暨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
一是签订框架协议,挖掘环资保护行政执法潜能。联合8 家县域部门签署《关于沱江流域(金堂段)环境资源行政与司法联动保护框架协议》,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机制,挖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潜能;二是搭建融合平台,扩展环境资源保护社会面向。联合金堂县政府、淮州新城管委会与西南财大、西南石油大学等搭建“府院校企”综合平台,多向融合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众志成城推进环境资源保护;三是建立工作站点,赋能生态环境治理靶向施策。联合县域行政机关,建立“金堂县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站”和“金堂县林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站”,聚焦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专项治理,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新画卷。
一是建立实践基地,夯实绿色制造产业司法保护屏障。建立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绿色制造司法保护实践基地(金堂),构建“前端预防、中端疏导、后端修复”全链条司法保护机制,突出对绿色制造企业全生命周期司法保护;二是进入龙头企业,深化绿色制造矛盾纠纷诉源治理。联合通威太阳能有限公司建立“绿色制造诉源治理法官工作室(通威)”,开展绿色制造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
下一步,金堂法院将深入学习领会习生态文明和习法治思想精髓与核心要义,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纵深推进“纽扣法庭”工作机制实质化运行,全力打造沱江流域环境资源协同保护品牌,续写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篇章!
某物流公司车辆于2020年5月13日凌晨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呈祥大道河边空地擅自倾倒建筑垃圾。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赓即展开调查,但该物流公司矢口否认倾倒事实,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时空查车、GPS行车轨迹比对分析,认定建筑垃圾确系某物流公司倾倒,且该公司在一年内存在多次倾倒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物流公司不服,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金堂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虽未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但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调查取证,认定某物流公司倾倒建筑垃圾,给予某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故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依法打击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案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愈演愈烈。乱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专挑深夜“突袭”偷倒建筑垃圾,企图逃避执法监管,且面对执法机关的调查,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对该物流公司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坚定决心,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社会公众具有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2020年11月,某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耕地)修建养羊场,被金堂县规自局巡查发现。金堂县规自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农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1亩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拆除非法占用2.01亩土地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0 253.1元。因某农场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金堂县规自局申请金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金堂县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准予强制执行。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粮食安全的保障,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保护耕地极为迫切。本案中,某农场未经审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养羊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改变了耕地的用途,减损了耕地面积。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对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具有威慑作用,对耕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杨某合伙经营砂石生意,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某、田某等在金堂县官仓镇白马泉村1组北河(沱江流域)河道内用抽沙船非法盗采砂石。被告人吴某驾驶装载机帮助吊抽砂船上、下水,并协助被告人刘某将盗采砂石装车。杨某负责收取销售赃款,共计销售盗采砂石金额31195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被金堂县水务局罚没盗采砂石5次(973方),合计罚没8万余元。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沱江流域北河河道官仓段的自然结构,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大方量采砂对水域生态环境破坏较大,在当地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311 950元,并处罚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金堂县有“天府水城”之美誉,县城内三河汇聚形成沱江。河道内砂石形成了天然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砂石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需求旺盛。本案被告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采砂船非法采挖砂石,不仅影响涉水工程安全,而且大方量采砂会影响河势稳定,破坏河堤防汛防洪功能,引发防洪安全隐患,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采挖砂石,造成沱江流域砂石资源的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砂采取高压态势,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既起到打击和威慑作用,又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2019年4月28日早上,被告人徐某为猎捕鸟类食用,驾车前往广汉市高坪镇水磨村一空地,架设捕鸟网等自制狩猎工具猎捕野生鸟类35只。经鉴定,被猎捕鸟类为(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列保护动物,每只价值300元。2019年7月25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从2000年开始,(树)麻雀就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人徐某在四川全省禁猎的期间,用国家禁止的捕鸟网捕捉(树)麻雀35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该案曾在广汉市电视台、德阳晚报上宣传报道,通过媒体宣传纠正社会公众对抓麻雀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同时也向公众传达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意义,引导公众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兰某、梁某在金堂县赵镇江源村11组钟某家中清洗装有不明液体的蓝色塑料桶,导致清洗废液流至附近土壤中。后又将塑料桶运至金堂县三星镇天星路边转移丢弃,在运送过程中,塑料桶上附着的污染废液流至附近。经检测,三被告人倾倒物质为危险化学品。因三被告人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了土壤、大气,相关单位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应急处置,转移、处理受污染土壤82.49吨,对污染范围人员进行转移、安置,产生费用近100万元。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公益损失909582元的民事责任。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兰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化学物品,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因三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被告处置危险化学物品致使土壤、大气受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应承担公益损失费用909582元。
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致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实生活中,由于公众环保意识淡薄,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缺乏认识和警惕,随意倾倒、排放米乐m6,严重污染大气、土壤和水体。特别是有些不法分子,专门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对自然生态环境系统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严重威胁社会公众正常生产生活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倾倒物质的专业化鉴定结论,充分审查被告人的犯罪动因、犯罪方式及犯罪结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并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贯彻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司法力量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治理。
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携带自制电捕鱼装置前往石亭江广汉市金轮五里村河段(沱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逻民警挡获,查获捕鱼装置、带网兜竹竿、水桶等作案工具以及被捕获的渔获物。经检测,涉案捕鱼装置输出最高电压715.9伏,电流有效值0.9安培。2020年6月15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破坏生态环境、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为由,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种群繁衍,破坏了石亭江流域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和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购买鱼苗12 000尾予以增殖放流,积极履行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该案系保护沱江流域水生物资源的典型案例。非法捕捞影响流域生物生息繁衍,而电捕鱼这种“扫荡式”的绝户捕杀行为,会导致河流中大面积的鱼类直接死亡、受精卵失去活性等损伤水生物生理机能的严重后果,致使鱼类种群无法正常繁殖繁衍,进而破坏水生态系统,危及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本案的判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分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对被告人自愿增殖放流,恢复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举措进行了考量,有利于修复受损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安全,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水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米乐m6米乐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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